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饲料用大豆粕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用大豆粕的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
  二、引用标准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检验
GB 6432-6439 饲料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等项测定方法
GB 8622 大豆制品中尿素酶的活性测定
  三、感官性状
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四、水分
水分含量不得超过13.0%
  五、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霉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的说明。
  六、质量指标及分级标准
  1.以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为质量控制指标,按含量分为三级,见下表。
表1 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预混合料产量(万吨)
年份配合饲料浓缩饲料预混合料
1990312250.8221.01
199956001000160

  2.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3.三项质量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等级的规定。
  4.二级饲料用大豆粕为中等质量标准,低于三级者为等外品。
  七、脲酶活性允许指标
  1.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2.饲料用大豆粕的脲酶活性不得超过0.4。
  八、检验
  1.水分、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脲酶活性的检验按GB 8622执行。
  九、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十、包装、运输和储存
  饲料用大豆粕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98-10-11批准1989-09-01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