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依法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的通知


  各省(区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农科院、农业大学,部属有关农业科教单位:
  种子产业是农业的基础产业。种子产业发展要走产学研、育繁推一体化的路子。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没有严格贯彻国家种子管理法规,搞地方保护主义,实行垄断经营,不允许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生产和经营农作物种子,严重影响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为解决这一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按照“赋予农业科研机构包括种子等研究开发产品的自营销售权”的要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依法生产和经营自己选育、引进并经审定通过的各种农作物优良种子,并按有关规定核发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
  二、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从有利于农业和种子产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和种子公司一视同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要搞市场化、科技化、产业化,打破行政区域界限,禁止搞垄断经营、地方保护。
  三、各级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认真贯彻“全国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育种单位转制为种子企业,或进入种子企业,或与种子企业联合。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与种子企业联合,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建立科研生产经营联合企业。要为科研育种单位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四、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要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选育单位或个人享有的品种权。对擅自生产、销售、使用被保护的新品种,侵犯品种权人利益的行为要依法查处。通过《条例》的贯彻落实,促进科教单位和种子企业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合作,推动种子产业向产学研、育繁销一体化方向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